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8208號
TCDV,108,司促,8208,2019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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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鄭韶婷 


債 務 人 鄭文杰 


債 務 人 彭甜甜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鄭韶婷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鄭文杰
  、彭甜甜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
  臺幣800,000元,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「撥款通知
  書」撥款,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
  額分別為52,110元、9,985元、52,110元、46,865元、65,40
  5元、65,405元、63,885元及60,900元,並約定應於借款人
 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,按每一學期
 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開始分96期,每滿一個
 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
  利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(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
  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.15%計算),計付
  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  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  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㈡詎債務人鄭韶婷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07年11月01日起,並
  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259,726元及利息、違約
  金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,債
  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有債務
  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鄭文杰彭甜甜既為連帶保證人依
  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
  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
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
 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
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
  權益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
  查詢單、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賀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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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