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8200號
TCDV,108,司促,8200,2019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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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200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邱俊偉 
債 務 人 MAZART CORP.



債 務 人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王建緯 


債 務 人 李怡雯 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
  ,及其中㈠美金捌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㈡美金陸萬捌仟元均
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㈠年息百分之
  四點七四七五㈡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六五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
  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 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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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