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00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邱俊偉
債 務 人 MAZART CORP.
債 務 人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王建緯
債 務 人 李怡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
,及其中㈠美金捌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㈡美金陸萬捌仟元均
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㈠年息百分之
四點七四七五㈡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六五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
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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