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90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泰石材有限公司、饒明智、王靖淳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聲請狀內漏未載明債務人英泰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,請具狀補正,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。
㈡提出債務人英泰石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
略),請提出債務人饒明智、王靖淳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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