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7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林鈺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、延滯第二期當期
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、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違
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
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鈺茗於104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
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
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07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3,988元整未為清償(
含消費款102,722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,266元整),雖經聲
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
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
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02,722元整自107年11月29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期,
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,延
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
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
限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
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何淑鈴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