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8061號
TCDV,108,司促,8061,2019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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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061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
債 務 人 王翊鴻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
   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
  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一計
   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 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 約金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,及
   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
  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元,
 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
  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六計算之
   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 。
 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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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