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61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王翊鴻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
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
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一計
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
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六計算之
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。
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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