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
債 權 人 鍾慶煌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錦添之繼承人、林資高之繼承人、何繼
昌之繼承人、詹玉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陳報債務人姓名及住 居所及釋明其相關資料,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 權人為送達,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8年4月2日。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,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 力;亦即應自民國108年4月1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