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
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
債 務 人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易志誠
人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五計
算之延遲利息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
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延遲利息。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
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延遲利息。㈣債務人
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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