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7361號
TCDV,108,司促,7361,201904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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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361號
債 權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
債 務 人 林愷帆 


債 務 人 周君容 

債 務 人 張倫英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捌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  率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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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