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陳安家即譚素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104年9月1日
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
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。』,故請求予以限
縮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陳安家即譚素華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,
聲請人之債權金額為50005元,然相對人繳息至96年1月9
日即未再繳款,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,依債務協
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,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
復原契約利率清償。
㈢債務人陳安家即譚素華於民國92年8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
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
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其結
帳日為每月10日,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
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
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整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
限。然債務人前於民國95年5月起,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
信用卡使用約定,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,本行已
於95年7月26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
約,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,終止其期限
利益。
㈣債務人陳安家即譚素華至民國96年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
臺幣47560元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47560元為自92年8
月13日起至民國96年1月9日止之消費款。為此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一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。二、還款明細資料。三、信
用卡約定條款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麗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17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安家即譚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47560 │素華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96年1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│
│ │ │ │月10日起 │月31日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安家即譚│自民國96年1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加計違約金│
│ │47560 │素華 │月10日起 │ │新台幣500元整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,違約金之計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最高以連續三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限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