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
債 權 人 江美霞
債 務 人 紀張芳美
債 務 人 張芳玉
債 務 人 張秀如
債 務 人 張秀貞
債 務 人 張立東
債 務 人 洪芳蘭
債 務 人 洪伯聰
債 務 人 洪伯勲
債 務 人 洪芳蕙
債 務 人 洪芳蓉
債 務 人 洪伯誠
債 務 人 莊簡芳兒
債 務 人 簡芳林
債 務 人 簡澤民
債 務 人 簡亦淇
債 務 人 陳曉牕
債 務 人 古陳綉雲
債 務 人 楊陳阿鳳
債 務 人 陳雅芬
債 務 人 陳怡靜
債 務 人 陳信宏
債 務 人 謝整宗
債 務 人 謝整昌
債 務 人 謝整杰
債 務 人 謝靜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