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880號
TCDV,108,司促,5880,201904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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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880號
債 權 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 

債 務 人 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林澤宏 

 
一、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
  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對債務人林澤
  宏請求依據,對債務人林澤宏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難認為合
  法,應予駁回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 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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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