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
債 權 人 廣全紙業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水欽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2月15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本院於 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 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 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3日送達於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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