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0821號
TCDV,108,司促,10821,2019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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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
債 權 人 漢洋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榮三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確認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?依卷
   附協議書影本,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(依民法第203條
   之規定,若無法律及其他約定者,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
   五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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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通綸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洋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