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
債 權 人 漢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榮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確認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?依卷
附協議書影本,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(依民法第203條
之規定,若無法律及其他約定者,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
五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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