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2號
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昭嫻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中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。
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。(如:二項工程承攬契約
書影本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