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0812號
TCDV,108,司促,10812,2019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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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2號
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沈昭嫻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中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。
 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  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。(如:二項工程承攬契約
   書影本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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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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