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
債 權 人 林芳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重嘉、嘉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嘉三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新台幣2,650萬元是否有誤?(因與請求原因
事實債務人尚欠本金2,400萬元不相符)
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㈣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。
㈤提出按月支付違約金50萬元之契約(非原先提出之本票背
面影本,因該記載未有兩造簽章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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