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0430號
TCDV,108,司促,10430,2019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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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
債 權 人 江美霞 


債 務 人 巫碧梧 
債 務 人 賴文一 
債 務 人 賴廖雀微
債 務 人 賴文彬 
債 務 人 賴文銘 
債 務 人 陳賴碧霞
債 務 人 王賴香雪
債 務 人 賴麗雪 
債 務 人 賴麗華 
債 務 人 賴張瓊 
債 務 人 賴文桂 
債 務 人 賴文如 
債 務 人 賴文玉 
債 務 人 賴韻如 
債 務 人 賴維經 
債 務 人 賴志炘 
債 務 人 賴志銘 
債 務 人 賴志柏 
債 務 人 林東山 
債 務 人 林東壁 

債 務 人 林東保 
債 務 人 張坤桂 
債 務 人 張坤錦 
債 務 人 張坤葆 
債 務 人 吳雪莉 
債 務 人 蔡富棋 
債 務 人 蔡佩芸 
債 務 人 張淑鈴 
債 務 人 張淑珠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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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