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0227號
TCDV,108,司促,10227,2019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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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7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代 理 人 蘇秀瑩 


債 務 人 溫宏浩即溫樟焜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
 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0,000
    元整,約定於民國97年4月1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    之9.99計付,延遲還本或付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
    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  ,逾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立有借據可證。
  (二)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,現欠本金新臺幣206,171
    元,收息至94年11月30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
    。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
    金或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
    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
   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
    八條之規定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釋明文件: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、繳息明細乙份、戶籍謄
本乙份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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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