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192號
SCDV,105,重訴,192,20170824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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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官儒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孫秀蓮
法定代理人 何燦松
      何溯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伍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:(一)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(二)第一審判 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(三)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(四)上訴理由。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。(二)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;次按提起上訴,如 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玆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7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,但未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、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及 上訴理由,以致無法核定上訴費用,而有主文所示應補正事 項,爰依前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謝國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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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