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賴軍諺即賴建宏
債 務 人 黃淑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叁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賴軍諺即賴建宏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黃
淑香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「
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,共計新臺幣
224,035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
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
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
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
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
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
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賴軍諺即賴建宏自民國
108年01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
224,035元,及自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2.15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08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
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黃淑香既為連帶保證人,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鑑核,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
一份、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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