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
債 權 人 林善賢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文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對
債務人賴文郎請求之釋明文件(如:土地承租契約書影本)
。
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。
㈢提出債務人賴文郎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