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0號
債 權 人 笑傲台中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徐英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辰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徐英龍為笑傲台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
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,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...等)
。
㈡補債務人林辰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動態及個人記事欄
勿省略)。
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
會議紀錄影本。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
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