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
上 訴 人 家康商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全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書翰、簡詩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9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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