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王婉蓉
葉育廷
林芝帆
紀岱伶
相 對 人 臺中市私立艾而歐語短期補習班
法定代理人 林裕堂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8年4月1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872H296)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有關: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王婉蓉新臺幣(下同)24萬6418元、給付聲請人葉育廷17萬1321元、給付聲請人林芝帆8萬7201元、給付聲請人紀岱伶8萬0674元,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聲請人王婉蓉、葉育廷、林芝帆、紀岱伶之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,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
三、經查: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人員進 行調解,於108年4月11日調解成立,調解結果成立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內容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 號:872H296)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 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。而相對人屆期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 之給付義務,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經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