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再字,108年度,4號
TCDV,108,再,4,201904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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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再字第4號
再審原告  莊榮兆

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清鈞法官、黃勝裕檢察官、夏一峯法
官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、李慶義檢察官、羅秀圓、林洲富法官、
林榮龍法官、江錫麟法官、簡文鎮檢察官、李悌愷法官、張國華
法官、張毅書記官、吳文忠檢察官、呂明坤法官、張溢金檢察官
林萬元、陳文燦法官、王銘仁檢察官、李彥文院長、廖柏基法
官、李雅俐法官及簡源希法官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原告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再審原告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且訴狀記載內容無法確 定究係對何一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致本院無法特定何人 為再審被告,亦未載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 何判決之聲明等應記載事項,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確知 再審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,且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、 價額。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以民事裁定命再審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,且查報訴訟標的金額 、價額,並按訴訟標的金額、價額補繳裁判費,並諭知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,而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5日送達再 審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再審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上開 事項,並繳納裁判費,有收狀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。據此, 再審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505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



書記官 黃善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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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