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758號
TCDV,107,重訴,758,2019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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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8號
原   告 江弦蒼

被   告 朱恆慶
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尚有應調查之處(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提出已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理賠資料,及判定為9級傷害之證明文件)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玉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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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