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
上 訴 人 陳瑋霖
陳嘉儀
陳俋汝
上列2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
黃小萍
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羅元成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等事件,
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396
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
標的價額,依上訴聲明及本院沙鹿簡易庭107年6月14日107年度
沙補字第8號補費裁定意旨,依訴外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
收資本總額與股份總數比例計算,每股金額認定為新台幣(下同)
1,000元,而原判決命上訴人3人應分別移轉股份數為1,662股、
1,662股、1,662股,故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依
序核定為1,662,000元、1,662,000元、1,662,000元,應分別徵
第二審裁判費26,299元、26,299元、26,299元(請分開繳納,以
利核對),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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