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522號
TCDV,107,訴,522,2019042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522號
原   告 江仁添 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
      朱仙莉律師
      施苡丞律師
被   告 詹智能 
      詹浩志 
      詹江素桂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
被   告 林慧娟 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(本件108年3月8日上午10時25分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並未對追加被告林慧娟合法送達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杰
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