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2號
原 告 江仁添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
朱仙莉律師
施苡丞律師
被 告 詹智能
詹浩志
詹江素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
被 告 林慧娟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(本件108年3月8日上午10時25分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並未對追加被告林慧娟合法送達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