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文書真正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3971號
TCDV,107,訴,3971,201904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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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1號
上 訴 人 張弘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居忠間確認文書真正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
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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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