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05號
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被 告 蔡志賢
林玉凰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之判
決,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0萬元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」。
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第8頁倒數第9行、倒數第4行中關於「連帶給付290萬元」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連帶給付200萬元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許宏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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