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3620號
TCDV,107,訴,3620,20190430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20號
上 訴 人 黃佳伶
      李沅儒

      林重文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芳如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3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楓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