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羽琪即賴劉素琴、許錦洲間因本院107年度
訴字第307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然
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兼附理由狀所列上訴聲明似有漏載之情形,
應予補正。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6,8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7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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