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38號
上訴人 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慶煙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元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2451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其
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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