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
原 告 孫秀蓮
法定代理人 何燦松
何溯雲
訴訟代理人 何政憲
被 告 李官儒
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七頁到數第六行關於「100,000 元」記載應更正為「1,000,000 元」、第十八頁第六行「被告洪文通」記載應更正為「被告李官儒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