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1796號
TCDV,107,訴,1796,201904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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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9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功超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珍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2萬6745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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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