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功超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珍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2萬6745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