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1740號
TCDV,107,訴,1740,20190410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40號
上 訴 人 陳美香 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鈴彬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