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5號
原 告 秦康韻
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
被 告 秦康定 原住388 WEST WIND DR.LILBURN GA.3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兩造就被繼承人秦曾俊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,應依附表 一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,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爰依原告之聲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繼承人秦曾俊蘭係原告與被告之母親,被繼承 人秦曾俊蘭於民國107年3月10日死亡,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,其合法繼承人僅有原告及被告2人,應繼分各2分之1 (如附表二所示)。被告自大專畢業後前往美國,從此定居 美國,僅於83年兩造之父親秦仕文過世時返臺奔喪,其後未 曾返臺,無法聯絡其與原告協議分割系爭遺產。爰依民法第 1164條規定,請求判決分割系爭遺產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 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 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。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。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 1141條、第1151條、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(二)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秦曾俊蘭於107年3月10日死亡,兩造均為 其繼承人,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,及被繼承人秦曾俊蘭遺有
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、死亡證 明書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、郵政儲金存款餘 額證明書2紙、日茂證券存摺影本、入出國日期證明書、繼 承系統表為證,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 卷可稽,且被告並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。核上開事證,尚無不合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(三)又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一、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,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,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。以原物為分配時,如共有人中,有未受分配,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,得以金錢補償之,民法第830條第2項、 第824條第2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 ,屬形成判決,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,應斟酌各共有人 之意願、共有物之性質、經濟效用、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, 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,而本其自 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,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、主張或 分管約定之拘束(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、93年度 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查被繼承人秦曾俊蘭 死亡時,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因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秦 曾俊蘭之繼承人,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, 且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,已如前述。揆諸上開規定,兩造在 分割遺產前,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,因上開遺產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,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,而兩造就上開遺產 既不能協議分割,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秦曾俊蘭之上開 遺產,自屬有據。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秦曾俊蘭所遺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,性質係屬可分,以原物分配為適當,原告主張 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,核屬公平 適當,應屬可採。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(四)末按遺產分割之訴,本質上並無訟爭性,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。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,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 不得不然,且兩造均蒙其利,若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,顯失 公平,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之比例 負擔,較為公允。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
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附表一:被繼承人秦曾俊蘭之遺產(以下存款、股票若有孳息者 ,均含其孳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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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項目│財產名稱 │金額(新臺幣)│分割方法 │
│ │ │ │或股數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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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存款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,485,774元 │由兩造按附表二所│
│ │ │大里分行 │ │示應繼分比例分配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取得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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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存款│臺中民權路郵局 │600,000元 │同上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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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存款│臺中民權路郵局 │578,317元 │同上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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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股票│中鋼 │7655股 │同上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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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股票│中華電信 │727股 │同上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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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股票│友銓 │92股 │同上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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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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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繼承人 │應繼分比例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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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秦康韻 │2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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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秦康定 │2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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