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
原 告 賴詩芸
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
複代理人 蘇志璋
被 告 于晰髮型美容店即吳政育
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
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
付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(下同)4萬9,891元、休息日出勤工作、
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及延長工時工作之工資36萬8,949元,合計41
萬8,840元,屬給付工資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
收裁判費2分之1,其數額為3,390元,(計算式:6780/2=3390)
;另非工資部分為資遣費15萬7,988元、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7,
300元,合計18萬5,288元,不得暫免徵收裁判費,其數額為2,98
5元。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,375元(計算式:3390+2985
=6375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怡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