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7號
上 訴 人 王德旺
王文英
王麗婷
王煌珠
王美麗
王秀美
王筱君
王子俊
被 上訴人 陳松林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。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3月11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347,472元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3日送 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繳款狀況查詢單各一份在 卷可證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