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0號
上 訴 人 嘉南展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寬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
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540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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