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訴字,105年度,7號
TCDV,105,重家訴,7,201904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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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
原   告 賴宏信 
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
複代理人  陳怡君 
      鄧乃文 
被   告 賴玄敏 

      賴冬芬 
      賴玥瑂 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
被   告 賴俊源 
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
複代理人  涂淑萍 
      蔡維娜 
      涂淑蘋 
複代理人  郭乃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,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 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6 年 度重家訴字第3 號回復繼承權登記事件訴訟確定前,停止訴 訟程序,茲上開164 年度重家訴字第3 號事件,業經確定在 案等情,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參,足見上開民事案件 業已終結、確定,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慧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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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