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8年度,342號
TCDM,108,附民,342,2019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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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附民字第342號
原   告 黃蘭淑

被   告 科恩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景輝
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034號公共危險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 有明定;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,惟如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 責任之人,仍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。再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並未明定必須以刑事被告列為共同被告,是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雖未將刑事被告列為共同被 告,而僅對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亦屬合法(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抗字第574號裁判 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科恩股份有限公司因刑事部分之被告廖景輝前揭 案由欄所載公共危險案件,經原告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
法 官 江健鋒
法 官 林芳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晴芬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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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科恩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