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8年度,199號
TCDM,108,附民,199,201904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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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附民字第199號
原  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
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
複 代 理人 林瓊嘉律師
被   告 張智強
      古嵃薺

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(107 年度訴字第2983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
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翌欣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靖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華鵲云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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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