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8年度,218號
TCDM,108,訴,218,2019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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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陳囿任



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
      吳建寰律師
被   告 陳泊瑜



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囿任陳泊瑜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陳囿任陳泊瑜2人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月18日訊問後,被告陳囿任否認犯行,被告陳泊瑜 坦承犯行,惟依卷附證據資料,認其2人均涉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、3款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犯罪嫌疑重大,且被告陳囿任所供與被告陳泊瑜、共犯黃世 賢未盡相符,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及勾串 共犯或證人之虞;又被告2人均另犯詐欺案件於偵查或審理 中,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款、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,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、執行,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通信在 案。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訊問被告2人後,認為 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原因依然存在,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均應自108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然考量被告陳囿任已坦承主要犯行,認無繼續禁止被告2人 接見、通信之必要,故被告2人自108年4月8日起均解除禁止 接見、通信。
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
 
法 官 陳玉聰
 




法 官 江健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陳如玲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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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