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1765號
TCDM,108,聲,1765,2019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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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76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蔣森強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08年度執聲字第12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蔣森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蔣森強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部分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屬正當,爰定其應執行之刑,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。至受刑人行為後,刑法 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,並自同年月25 日起生效,惟其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,無論依修正前後刑 法第50條規定,均併合處罰之,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,自 毋庸為新舊法比較(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)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許家齡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附表:受刑人蔣森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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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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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偽造文書 │偽造文書 │偽造文書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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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2月,如 │有期徒刑2月,如 │有期徒刑2月,如 │
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
│ │幣1000元折算1日 │幣1000元折算1日 │幣1000元折算1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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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8年10月21日 │99年2月9日 │99年3月8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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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署107年度偵緝字 │署107年度偵緝字 │署107年度偵緝字 │
│ │第156號 │第156號 │第15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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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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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│107年度簡字第824│107年度簡字第824│107年度簡字第824│
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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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107年6月21日 │107年6月21日 │107年6月21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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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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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107年度簡字第824│107年度簡字第824│107年度簡字第824│
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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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107年7月24日 │107年7月24日 │107年7月24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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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得易科罰金或│得易科罰金 │得易科罰金 │得易科罰金 │
│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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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備 註 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 │署107年度執助字 │署107年度執助字 │署107年度執助字 │
│ │第2215號(編號1 │第2215號(編號1 │第2215號(編號1 │
│ │至5已定應執行有 │至5已定應執行有 │至5已定應執行有 │
│ │期徒刑1年) │期徒刑1年) │期徒刑1年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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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4 │ 5 │ 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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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偽造文書 │偽造文書 │偽造文書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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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5月,如 │有期徒刑3月,如 │有期徒刑4月,如 │
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
│ │幣1000元折算1日 │幣1000元折算1日 │幣1000元折算1日 │
│ │ │ │(聲請書誤載為有│
│ │ │ │期徒刑3月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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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7年9月2日 │96年12月10日 │107年3月12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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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署107年度偵緝字 │署107年度偵緝字 │署107年度偵字第 │
│ │第440、441號 │第440、441號 │1960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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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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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│107年度中簡字第 │107年度中簡字第 │108年度簡字第86 │
│事實審│ │1533號 │1533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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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107年7月18日 │107年7月18日 │108年1月30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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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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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 定│案 號│107年度中簡字第 │107年度中簡字第 │108年度簡字第86 │
│判 決│ │1533號 │1533號 │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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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 決│107年8月20日 │107年8月20日 │108年3月4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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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得易科罰金或│得易科罰金 │得易科罰金 │得易科罰金 │
│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得易服社會勞動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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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備 註 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│
│ │署107年度執字第 │署107年度執字第 │署108年度執字第 │
│ │13529號(編號1至│13529號(編號1至│5730號 │




│ │5已定應執行有期 │5已定應執行有期 │ │
│ │徒刑1年) │徒刑1年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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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