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1713號
TCDM,108,聲,1713,2019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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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71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張旭祥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08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、108年度執字第5349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張旭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旭祥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,並請依刑法第41條 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。
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,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三十年。刑法 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。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,並非概無拘束,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,為外部 性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性界限。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(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 是以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 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,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之拘束。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 文;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係指最後審 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(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(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其中最長期為 附表編號2之有期徒刑4月,各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合計為有 期徒刑6月),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



實諭知罪刑(即附表編號2之罪刑)之法院,有上開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。是以,本院 定應執行刑,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 限,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。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,並就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依 原確定判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。至附表編 號1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,因無宣告多數罰金 情形,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,附此敘明。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 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楊思賢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附表:受刑人張旭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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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以下空白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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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公共危險 │公共危險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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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 │有期徒刑4月 │ │
│ │新臺幣3萬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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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 │107.10.15 │107.11.28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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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│ │
│機關年度及案│年度速偵字第6363號 │年度偵字第223號 │ │
│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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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│
│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 │107年度豐交簡字第942號│108年度交簡字第85號 │ │
│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日期│107.11.13 │108.02.27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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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│法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│




│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│案號 │107年度豐交簡字第942號│108年度交簡字第85號 │ │
│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決確定│107.12.10 │108.03.26 │ │
│ │日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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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是否為得易科│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社會│得易科罰金、得易服社會│ │
│罰金之案件 │勞動 │勞動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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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│ │
│ │年度執字第9號 │年度執字第5349號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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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