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7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韓瑩俊
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(10
8 年執聲付字第326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韓瑩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、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7 年度交簡字第190 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洪菘臨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