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1667號
TCDM,108,聲,1667,2019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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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66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白洪輝



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8年度執
聲付字第3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白洪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白洪輝前因竊盜等案件,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、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6年度易字第287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黃舜民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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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