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1484號
TCDM,108,聲,1484,2019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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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48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王錦平

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08 年度執聲字第978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王錦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王錦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 條第5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
三、經查: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且均經確定在案,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214號刑事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。而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 ,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(見108 年度執 聲字第978 號卷第7 頁)在卷可憑,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,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,依 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,得合併處罰。從而,前開2 罪乃於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,檢察官聲請就前開2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前揭說明,定其應執行 之刑為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0條第2 項 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劉子瑩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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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