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8年度,1448號
TCDM,108,聲,1448,2019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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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44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楊勝嵐



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8年度執
聲付字第2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勝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,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1760號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6年度易字第448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鄭淑英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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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