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08年度,19號
TCDM,108,簡附民,19,2019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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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
原   告 陳泉瑀
被   告 余德聰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49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。又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 條或第504 條之規定 。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、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復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,應與刑 事訴訟同時判決,然此乃訓示規定,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 事訴訟判決後,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,換言之,即不能謂對 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 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被告余德聰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以 108 年度簡字349 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拘役55日、45日、 55日,應執行拘役120 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 日在案。原告於108 年3 月27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。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 此裁定。
三、又原告於108 年3 月27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狀,於108 年 4 月1 日轉送本院刑事紀錄科,並經本院承辦人員於108 年 4 月3 日將書狀送交承辦法官,此有上開刑事附帶民事狀上 之收狀章戳在卷可參,自無從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,附此敘 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
法 官 江文玉
法 官 陳怡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玟君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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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